南京市社保中心电话

2024-05-09 05:36

1. 南京市社保中心电话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综合部电话:86590912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其他公示信息:
办公地址:水西门大街61号
稽核部,电话:86590964
基金征缴部,电话:86590931、86590932
企业养老保险管理部,电话:86590868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部,电话:8659073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部,电话:86590996、86590875
医疗保险管理部,电话:86590799
工伤保险管理部,电话:申报科:84713453、审核科:84713457
失业保险管理部,电话:86590821

扩展资料: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社会保险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依法收支、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承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经办工作。
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承担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缴纳审核工作。
四、承担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五、承担参保人员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医疗等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工作。
六、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七、承担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八、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按协议进行管理服务。
九、承担市卫生局委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经办工作。
十、承担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制汇总、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编制经办险种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二、督促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三、承担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南京市社保中心电话

2. 南京社保中心服务电话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综合部电话:86590912;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其他公示信息:办公地址:水西门大街61号;稽核部,电话:86590964;基金征缴部,电话:86590931、86590932;企业养老保险管理部,电话:8659086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部,电话:8659073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部,电话:86590996、86590875;医疗保险管理部,电话:86590799;工伤保险管理部,电话:申报科:84713453、审核科:84713457;失业保险管理部,电话:8659082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3. 南京社保

南京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
    卡里的余额指的是医疗保险,即社会保障卡里的余额,去市民卡服务中心(水西门)可以申办、挂失等,购买医保类药品的时候可以查询余额。
    参保人员应当持经办机构统一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抢救除外)或购药。
    参保人员凭卡就医、购药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予以核验。个人缴纳的部分可以刷医保卡也可以支付现金。但是要选择医保定点医院或药店就医或购药。

南京社保

4. 南京社保

1.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参加险种补缴社会保险费。2.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而少缴各险种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予以补足(涉及1996年12底前的缴费基数除外。3.参加我区社会保险后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需先行补缴同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4.参加我区社会保险后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我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5年的,可申请补缴15年(补缴失业保险费需先行补缴同期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已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之月前的失业保险费不予补缴。5.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享受相关待遇、因死亡等原因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由于未参保或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引起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解释和处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参加险种补缴社会保险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5. 南京社保

法律分析:1.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参加险种补缴社会保险费。
2.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而少缴各险种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予以补足(涉及1996年12底前的缴费基数除外。
3.参加我区社会保险后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需先行补缴同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参加我区社会保险后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我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5年的,可申请补缴15年(补缴失业保险费需先行补缴同期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已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之月前的失业保险费不予补缴。
5.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享受相关待遇、因死亡等原因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由于未参保或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引起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解释和处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参加险种补缴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南京社保

6. 南京社保

法律分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暂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暂按3368元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7. 南京个人社保查询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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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南京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南京社保中心地址:A南京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地址:水西门大街61号南京人力资源市场B鼓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49号C南京市秦淮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地址:苜蓿园大街118号电话:025-84251210D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水西门大街61号电话:(025)86590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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