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当具备的条件?

2024-05-09 13:51

1. 《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信托财产的确定性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其核心是信托财产。委托人设立信托,必须将一定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使受托人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发挥信托财产的经济功能,服务于受益人或特定的信托目的。信托关系的产生、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都与信托财产及其信托财产的收益密切相关。因此,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  二、信托财产的现存性和积极财产性  设立信托,委托人所确定的财产应当是其实际所有的财产,而将来可能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同时,作为信托标的的财产应当是积极财产,而包含债务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这是因为只有属于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财产权利明确,不存在导致信托无效或被申请撤销信托的情形,否则,信托关系不稳定,难以达到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特别是要防止恶意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串通,利用信托从事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活动。  三、信托财产的范围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信托法中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可以成为信托标的的财产,不仅是实物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例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总的来说,作为财产权,应当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而人身权以及其他不独立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不能作为信托的标的。在有些国家,对财产权利设定信托还有一些法律上的限制,例如:为了防止垄断,对于征集众多分散股东的投票权的授权而设立的信托,是禁止的。同时,对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负责人将公司的经营权设立信托,也是不允许的。因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等,必须恪尽职守履行其对公司的善良管理的义务,如果其将公司的经营权委托他人管理,则构成规避公司负责人的义务,因此是违法的。根据这些原则,我国信托法,也相应地规定委托人不得将其某些权利设定信托,例如:委托人的诉讼权就不得设定信托,专以诉讼为目的设立的信托属于无效。法律依据《信托法》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按照信托法的规定,确定的、合法的信托财产是设立一项信托的必须具备的要件之一。

《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当具备的条件?

2. 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设立信托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设立信托不仅要有一定的目的,而且目的必须合法,这是信托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二是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不仅要以确定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而且该财产应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这是信托能否设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三是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又具体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四是要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信托登记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对有关财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向社会予以公布。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的规制我国的信托的设立的,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3. 设立信托必要的条件包括什么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信托目的;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一、信托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立信托必要的条件包括什么

4. 信托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1、信托目的合法。
2、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
3、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一、信托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信托是一种社会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这种社会行为应牢固地建立在三方当事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人对受托人寄以重大信任,将财产权利移转给受托人,在法律上和形式上归受托人所有,而受托人又应对受益人负担忠贞无私的义务,不得谋取私利,要为受益人的利益尽其职责。如果作为此种关系中关键环节的受托人不被其他两方当事人所信任,不可能有信托之存在。信托的道德因素忠实可靠性,是信任最根本的特征。
2、法理上受托人义务的双重性。
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受托人对其他两方当事人承担双重义务。对委托人承担提供劳务给付义务,对受益人承担提供金钱给付义务。这是在适法的信托文件中定了的。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目的,是让受托人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经营或处理,要为向委托人承诺的目的服务。这种服务的具体表现,是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劳务。受托人在另一方面应为受益人提供信托文件规定的收益(金钱)这也是受托人承担的—种法律上应尽的义务。受托人在法律上承担信托双重义务是信托的又一个特性。
3、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权能的有限性。
信托过程中,受托人承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与一般民法上所指的财产所有权不同。《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指对标的物之绝对支配权,其所有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享有。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受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不是为受托人的利益而享有而是为受益人之利益所享有。受托入管理、经营或处理财产的权能,须受信托目的、性质和范围的限制。信托目的如何,应以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准,这种文件是指信托契约与遗嘱。
4、信托是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经济上(或社会上)重要目的,所使用之法律手段。
信托委托人为达到一定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以一定的财产作为信托标的物,为受益人的利益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处分以求达到当事人所要求的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但当事人本来的目的并不在发生信托财产移转之效果,即是说,转移财产不是当事人间所要求的真正目的。转移财产是作为达到其为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之目的的一种手段。

5. 我国的信托的设立条件有什么?

设立信托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设立信托不仅要有一定的目的,而且目的必须合法,这是信托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
二是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不仅要以确定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而且该财产应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这是信托能否设立的基本条件之一。
三是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又具体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四是要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信托登记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对有关财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向社会予以公布。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的规制我国的信托的设立的,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我国的信托的设立条件有什么?

6. 信托机构设立的条件包括什么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4、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7、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8、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9、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1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11、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一、信托公司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类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财产信托等。
委托业务类包括: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
代理业务类包括: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监督、信用签证、代理会计事务、代理保险、代保管、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等。
租赁业务类包括:直接租赁、转租赁、代理租赁、回租租赁等。
咨询业务类包括:资信调查、商情调查、投资咨询、介绍客户、金融业务咨询等。

7. 信托成立的条件包括什么

设立信托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设立信托不仅要有一定的目的,而且目的必须合法,这是信托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
二是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不仅要以确定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而且该财产应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这是信托能否设立的基本条件之一。
三是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又具体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四是要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信托登记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对有关财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向社会予以公布。
一、信托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4、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6、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7、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8、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9、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1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11、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信托业务类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财产信托等。
委托业务类包括: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
代理业务类包括: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监督、信用签证、代理会计事务、代理保险、代保管、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等。
租赁业务类包括:直接租赁、转租赁、代理租赁、回租租赁等。
咨询业务类包括:资信调查、商情调查、投资咨询、介绍客户、金融业务咨询等。

信托成立的条件包括什么

8. 我国对于信托法律规定是什么的?

根据规定信托法律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信托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