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出资本保证金的相关制度

2024-05-08 13:55

1. 存出资本保证金的相关制度

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66号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八月二日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等行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遵循“足额、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第二章 存放银行第六条 保险公司可选择一至三家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存放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3、与本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4、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第七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放期间,如存放银行存在可能对资本保证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如,因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将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至新的存放银行。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日,如存放银行不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另行选择存放银行,并将已到期的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至新的存放银行。第八条 保险公司在一家存放银行就单一币种只能开立一个资本保证金存款专用账户。该账户内只能存放资本保证金,且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等额外币)。第三章 提存和备案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后30个工作日或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足额存入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银行。第十条 保险公司可以以下形式存放资本保证金:1、定期存款;2、大额协议存款;3、存款协议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提前支取时银行保证本金的外币结构性存款;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形式。第十一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一年。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应与拟存放银行的总行或一级分行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合同双方不得擅自撤销协议。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要求存放银行对资本保证金存单进行背书:“本存款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款银行未见到中国保监会的书面批准,不得同意存款人变更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本存款银行以及其他对本存款的处置要求。存款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的资本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资本保证金存款备案文件(包括存放银行的有关指标);2、《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一份;3、资本保证金存单复印件以及存单背书复印件;4、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在原存放银行续期存放的,保险公司可以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十个工作日内自行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并履行备案手续,不需要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批准。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外币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汇率波动。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折合人民币)连续二十个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应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存资本保证金并履行备案手续,不需要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批准。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1、变更存款性质;2、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到期后在原存放银行续存除外);3、转存其他银行;4、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5、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6、其他动用和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进行处置,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资料:1、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文件;2、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表;3、原《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4、原资本保证金存款存单复印件及存单背书复印件;5、拟签订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草案);6、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二十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将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其他银行,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关于保险公司首次提存资本保证金的有关规定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并履行备案手续。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各保险公司已经提存的资本保证金存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符合《关于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放商业银行有关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1〕6号)及《关于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4号)要求的,可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再转存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银行;2、在一家银行就单一币种开设多个资本保证金存款账户,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短于一年,以及单笔资本保证金存款金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等额外币)的保险公司应在存款到期后及时更正;3、《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的条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签订新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时及时更正;4、资本保证金存款存单背书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应要求存放银行重新背书;5、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问题,应及时整改和纠正。第二十二条 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第4号)同时废止。

存出资本保证金的相关制度

2. 存出保证金的相关法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的资本保证金。二、存出资本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存出资本保证金的利息收入,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的资本保证金。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3. 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介绍

存出资本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从事保险业务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的保证金。存出资本保证金应于金融企业成立后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在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介绍

4. 存出资本保证金是什么意思?

存出资本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从事保险业务按规定比例缴存的、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的保证金。存出资本保证金应于金融企业成立后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在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5. 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二、本科目可按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存出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应收分保账款”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6.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如何规定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等行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遵循足额、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
第二章存放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含)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存放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二)上年末净资产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
(三)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与本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
(六)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将资本保证金存放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住所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的指定银行。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开立独立银行账户存放资本保证金。
第九条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放期间,如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存在可能对资本保证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如,因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受到监管部门处罚、资本充足率不足等),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将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至符合规定的银行。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后30个工作日或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按时足额存入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银行。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以下形式存放资本保证金:
(一)定期存款;
(二)大额协议存款;
(三)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一年。
第十三条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的,按实际增资金额的20%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外币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汇率波动。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折合人民币)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应自下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差额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并办理相关事后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应与拟存放银行的总行或一级分行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撤销协议。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要求存放银行对资本保证金存单进行背书:本存款为资本保证金存款,不得用于质押融资。在存放期限内,存款银行不得同意存款人变更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本存款银行以及其他对本存款的处置要求。存款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的资本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备案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事后备案:
(一)开业或增资提存资本保证金;
(二)到期在原存放银行续存;
(三)到期转存其他银行,包括在同一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转存;
(四)到期变更存款性质;
(五)提前支取,仅限于清算时动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或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
(六)其他动用和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开业或增资提存保证金存款、到期在原存放银行续存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一)资本保证金存款备案文件;
(二)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备案表(一式两份);
(三)《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一份;
(四)资本保证金存单复印件以及存单背书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转存其他银行或到期变更存款性质的,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十八条备案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情况表;
(二)原《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
(三)原资本保证金存款存单复印件及存单背书复印件;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提前支取资本保证金,仅限于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或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的,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十九条相关备案资料外,还需提供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清算文件或减资文件。
第二十一条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在收到中国保监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备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未经中国保监会事后备案的,不认定为资本保证金存款。
第四章监管
第二十三条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或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外,保险公司不得动用资本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在存放期限内,保险公司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
第二十五条资本保证金存款不得用于质押融资。
第二十六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39号)同时废止。
一、保险公司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
《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如果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者的人寿保险合同以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宣告破产,法律规定保监会指定别的保险公司全权接手原保险公司的保单。
保险公司的更换对于我们说,差别不大。虽然保单换了一个承保公司,但是保单的所有权益完全不变。
而且保险公司在注册资本时其资本的20%是要求存入银行的。
保险公司存入银行的这些保证金,除了公司清算债务,不得动用。
因此,不管怎么说,我们的保单权益是有保障的。

7. 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有对合同保证金作出规定的法律是《民法典》、《招标投标法》等,进行招标活动时,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而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交定金。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合同保证金退还的条件
  合同保证金是为了保障合同能得到完全履行,一般约定由义务方向权利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待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后,权利方再将该笔款项返还给义务方。合同保证金常见于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义务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起到违约惩罚的作用。

  三、合同保证金能退吗
  保证金的退还可以由合同当事人协商决定。合同保证金一般有三种类型:商业合同的保证金,如果合同条款中有提到合同保证金,此时合同中的合同保证金就属于一种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履行合同时需按双方有效合同的约定处理;劳动合同中的合同保证金,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租赁合同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一般承租人在租赁期满之后可以拿到保证金。

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8. 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履约担保金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种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可用履约担保、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且数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