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

2024-05-09 20:29

1.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

亲,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1】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三亿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不少于1500万美元);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摘要】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提问】
亲,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1】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三亿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不少于1500万美元);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回答】
亲,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经营活动。投资收益与风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承担。【回答】
亲,第三条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的外汇管理。【回答】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

2.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

亲,您好[握手],从法律角度分析: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二)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 [1] (四)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五)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信托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由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外汇额度、投资计划。(二)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司资质情况、业务发展规划、目标客户群定位、业务可行性分析及资源配置情况。(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外汇投资或外汇交易管理制度;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四)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人员和部门的情况介绍,包括从事境外投资专业人员简历。 [1] (五)托管人有关材料和协议草案。托管协议草案应明确拟聘请托管人。由于管理程序、商务谈判等原因无法确定托管人时,可以暂不填写托管人的情况,但需在协议草案中明确说明信托公司与托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业务,并在明确托管人后,将托管人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六)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经营外汇业务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报表。(七)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摘要】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提问】
亲,您好[握手],从法律角度分析: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二)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 [1] (四)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五)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信托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由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外汇额度、投资计划。(二)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司资质情况、业务发展规划、目标客户群定位、业务可行性分析及资源配置情况。(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外汇投资或外汇交易管理制度;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四)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人员和部门的情况介绍,包括从事境外投资专业人员简历。 [1] (五)托管人有关材料和协议草案。托管协议草案应明确拟聘请托管人。由于管理程序、商务谈判等原因无法确定托管人时,可以暂不填写托管人的情况,但需在协议草案中明确说明信托公司与托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业务,并在明确托管人后,将托管人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六)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经营外汇业务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报表。(七)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回答】

3.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戳脸],根据您的问题,在法律角度为您分析的结果如下: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2、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3、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4、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5、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6、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摘要】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戳脸],根据您的问题,在法律角度为您分析的结果如下: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2、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3、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4、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5、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6、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回答】
法律分析:申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三亿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不少于1500万美元);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信托市场状况对申请审查。【回答】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回答】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

4.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六条  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一条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第十二条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第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金;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10%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的事由出现,申请解散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5.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一、信托投资公司
(一)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要求,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托、投资、和其他代理业务,少数确属需要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租赁、证券业务和发行一年以内的专项信托受益债券,用于进行有特定对象的贷款和投资,但不准办理银行存款业务。信托业务一律采取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的方式进行,信托投资公司受托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财产,只能收取手续费,费率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业务分类
1、以某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为经营对象,通过证券买卖和股利、债息获取收益。
信托投资公司用自有资金及组织的资金进行的投资。以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是目前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
在信托投资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参与投资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2、以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
投资者以委托人的身份,用委托资金直接参与投资的业务。
对委托投资,信托公司不参与投资企业的收益分配,只收取手续费,对投资效益也不承担经济责任。
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6.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是什么

一、信托投资公司
(一)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要求,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托、投资、和其他代理业务,少数确属需要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租赁、证券业务和发行一年以内的专项信托受益债券,用于进行有特定对象的贷款和投资,但不准办理银行存款业务。信托业务一律采取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的方式进行,信托投资公司受托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财产,只能收取手续费,费率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业务分类
1、以某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为经营对象,通过证券买卖和股利、债息获取收益。
信托投资公司用自有资金及组织的资金进行的投资。以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是目前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
在信托投资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参与投资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2、以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
投资者以委托人的身份,用委托资金直接参与投资的业务。
对委托投资,信托公司不参与投资企业的收益分配,只收取手续费,对投资效益也不承担经济责任。
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管理,保证信托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凡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托投资业务, 系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明的特定目的或
要求,收受、经理或运用信托资金、信托财产的金融业务。第四条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设置或撤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一律不准经营信托投资业务。
  禁止个人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第五条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其业务活动必须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资金调度、工作协调、信息提供等方面,为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服务,支持其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第二章  机  构  管  理第七条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只在大中城市设立,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确属经济发展需要;
  二、 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
  三、 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四、 具有组织章程;
  五、 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额实收货币资本金。
  县及县以下地区不得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第八条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具有最低限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一、 设立全国性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一千万元;
  三、 地区、省辖市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其实收人民币自有资本金最低限额为五百万元;
  四、 在上述地区设立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必须同时分别拥有五百万、二百万和一百万美元现汇的最低限额实收外汇自有资本金。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自有资本金要保证完整无缺,任何部门不得抽调。第九条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最高可以为实收货币资本金的三倍。第十条 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 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申请报告;
  二、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书;
  三、 组织章程, 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 法定地址、企业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数额、业务范围和种类、组织形式、经营管理等事项;
  四、 由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 机构领导人名单和简历。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应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 全国性的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二、 设立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三、 设立地区、省辖市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四、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一律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外汇业务。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 ,  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  经批准后,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凭以上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第十三条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实行合并,应按本规定重新履行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第十四条 申请撤销金融信托投资机构,须在终止活动前六十天,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报告。经批准后,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清理,缴纳税款,偿还债务,缴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缴销《营业执照》。第三章  经  营  范  围第十五条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可以吸收下列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信托存款:
  一、 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二、 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三、 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
  四、 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
  五、 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8. 根据信托财产运作和管理的情况受托人对信托财产除用于支付信托利益信托财产管

法律分析:受托人是按照信托行为的规定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或处理的人。受托人是按照信托行为的规定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或处理的人。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破产人,不得作为受托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然人作为受托人只能接受自然人的委托,且不得超过三人。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要求还有:未成年人、法律上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如酒鬼、赌徒等,不能成为受托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